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2年6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单位于2022年7月29日召开会议,并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位于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8号。公司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汽车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电子和工业的金属冲压件,并提供技术和售后服务、喷涂(非危险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12月,企业投资1500万元进行本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年产电子执行器100万件。
本项目环评及审批过程: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新增年产电子执行器100万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1年11月19日取得了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审批意见,审批文号:苏环建[2021]05第0078号。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21年12月开工建设,2022年5月竣工建成并进行调试。
(1)废气现场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 A 表 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本项目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厂界外监控点浓度最大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浓度的80%,厂区内监控点浓度最大值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现场监测结果
本项目营运期无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产生及排放,因此未进行废水监测。
(3)噪声现场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塑料废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粉末、收集金属粉尘、废滤芯、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和废灯管。其中,塑料废料、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废粉末、收集金属粉尘由苏州市金鑫并铁厂处理;废滤芯、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包装桶委托苏州新区环保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处理,废灯管因四年更换一次,企业承诺产生后委托苏州惠苏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处置,已出具处置承诺书。因此本项目的固体废弃物能够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实现对外环境零排放,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影响,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8号
联系人:孙雨花
联系电话:17721131095
邮编:215000
公示期:2022年08月01日——2022年08月26日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
菲斯达排放控制装置(苏州)有限公司新增年产电子执行器100万件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