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5年10月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单位于2025年11月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昆山英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于2017年9月14日,注册资本500万,租赁昆山市千灯镇联合路339号1号房,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塑料粒子、塑料制品;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自有厂房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本项目环评及审批过程:昆山英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委托苏州合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昆山英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12月6日取得了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保审批意见,审批文号:昆环建[2018]1178号。本项目第一阶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18年12月开工建设,2019年3月竣工建成,2019年4月投入生产,于2019年9月完成自主验收。
昆山英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为91320583MA1R5Y5B5H002X。
本项目第二阶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2025年7月竣工建成,2025年7月投入生产,调试时间为2025年7月20日-2025年10月20日。
验收工作的开展:2025年10月昆山英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建成运行“昆山英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第二阶段)”进行验收监测,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于2025年11月14日-11月15日进行了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
二、环保设施(措施)执行情况
1、水污染防治措施
公司租赁厂房厂区内雨污分流,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市政管网接入昆山市千灯琨澄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经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吴淞江。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挤出工段产生的各类粒子挥发废气(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经挤出机上方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处理,处理后尾气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以上未收集到废气车间无组织外排。
项目混料环节部分粉状物料产生颗粒物废气,混料机工作时加盖密闭,每台混料机上加装集气罩连接集气管道,进料时收集到的颗粒物经管道进入布袋除尘设备处理,未被布袋除尘设备处理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除。
3、噪声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主要为挤出、切粒和粉碎、混合搅拌等设备以及废气处理风机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企业通过隔声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噪声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减小对周围的环境影响。
4、固废防治措施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固废、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其中:
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活性炭、废化学品包装桶、废油,委托资质单位昆山市融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废中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外售;不合格品收集粉碎后用于回用;员工生活垃圾由房东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及检查结果
(1)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外排仅为生活污水,与厂区内其他租赁企业合并排放,本次未检测。
(2)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非甲烷总烃、丙烯腈、苯乙烯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修改单)表5标准;厂区内(车间门外lm)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经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现场检测结果
本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其中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委托昆山市融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处置,本项固废实现对外环境零排放,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影响,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四、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昆山英诺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昆山市千灯镇联合路339号1号房
联系人:刘云松
联系电话:0512-57473993
邮编:215341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七、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期:2025年12月1日——12月26日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