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2年9月进行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单位于2022年12月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苏州康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2日,注册地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77号2幢306-2室,法定代表人为陈实。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工业酶制剂研发;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Ⅰ类医疗器械);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项目环评及审批过程:苏州康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苏州康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抗体研发实验室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6月取得了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环保审批意见,项目编号:C20220117。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于2022年7月开工建设,2022年8月竣工建成并进行调试。
验收工作的开展:2022年9月苏州康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建成运行“苏州康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抗体研发实验室新建项目”进行验收监测,苏州环优检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9月2日进行了现场监测和环境管理检查,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和现场检查情况编制该项目验收监测报告表。
二、环保设施(措施)执行情况
1、水污染防治措施
公司厂区雨污分流,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制纯浓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吴淞江。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研发过程试剂配制过程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经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1#排气筒排放;
以上未收集到的废气无组织外排,项目以研发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范围内无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噪声主要为纯水机、离心机、风机等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企业通过隔声、消声等措施,项目噪声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减小对周围的影响。
4、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固废、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其中: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材料收集外售;项目危险废物主要为实验废弃物、实验废液、废样品、废包装瓶、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经统一收集后委托吴江市绿怡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房东物业处理;经过上述处理后,本项目的固体废弃物能够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实现对外环境零排放,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影响,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及检查结果
(1)废气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 1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DB32/4041-2021)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房外浓度限值符合江苏省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要求。
(2)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3)固体废弃物现场检测结果: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实验废弃物、实验废液、废样品、废包装瓶、清洗废液、废活性炭。其中,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实验废弃物、实验废液、废样品、废包装瓶、清洗废液、废活性炭经统一收集后委托吴江市绿怡固废回收处置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负责清运,本项目固废实现对外环境零排放,对周围环境不产生影响,也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四、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苏州康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娄阳路77号研创智地产业园2幢306室
联系人:陈实
联系电话:15651119788
邮编:215100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七、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期:2022年12月26日——2023年1月23日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