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1年3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单位于2021年3月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调查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嘉盛建材经营部成立2002年02月21日,并于2016年04月08日变更信息,变更后经营者为王志相。经营范围包括零售:民用建材、水泥、沙、石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码头项目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前港村。项目占地面积约300平方米。有1个500吨级泊位,占用岸线50米。
码头实际已于2002年前已建成,为个体经营,本项目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20[303号)和吴中区政府下发的《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中区内河港口码头环保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吴政办办[2020[163号)等文件要求,属于“整顿规范类”项目,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现申请补办环评。
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取得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嘉盛建材经营部码头建设项目》批复(批文号为苏行审环评[2021]60031号)。2021年3月,我公司根据环评及批复要求进一步对码头进行整改,目前各项环境保护工程已落实到位,我公司运行至今无环境投诉,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港口》,我公司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现场进行监测,组织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核实了生产内容和工艺资料,按照建设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本项目相关环保验收。
二、环保设施(措施)执行情况
1、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初期雨水及码头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内洒水抑尘,不排放,码头岸线设有沿河围挡,防止废水流入吴淞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托运至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船舶尾气、道路扬尘、汽车尾气、装卸过程产生的装卸粉尘。各废气污染物均为无组织排放,结合工程分析,船舶尾气、汽车尾气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量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道路扬尘由于厂区道路已水泥硬化、车辆行驶距离较短及企业定期洒水抑尘,因此产生量也较小,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装卸过程采用雾炮洒水降尘,降低装卸高度,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
3、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已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4、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废为沉淀池砂石、道路清扫砂石、生活垃圾、船舶舱底含油废水。陆域及船舶生活垃圾储存于垃圾收集桶内,委托环卫部门清运,沉淀池砂石、道路清扫砂石收集后作为原料外售;船舶舱底含油废水委托苏州苏航港口服务有限公司处理。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及检查结果
(1)废气监测结果
本项目废气不涉及有组织排放,根据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排放的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
本项目设置以码头区为执行边界的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设置要求。
(2)废水监测结果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运至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水质简单,不会对污水处理厂产生冲击负荷、不影响其达标处理能力,进入污水厂处理达标后对吴淞江影响较小。
(3)噪声监测结果
验收监测期间,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西、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东、北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弃物现场检测结果:
本项目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沉淀池砂石、道路清扫砂石、生活垃圾、船舶舱底含油废水,均得到处置,固体废物零排放。
四、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苏州市吴中区甪直车坊嘉盛建材经营部
建设地点: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前港村
联系人:王志相
联系电话:15370326503
邮编:2151000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七、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公示期:2021年3月31日——4月28日
注: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