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结果情况信息公开的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后,应当公开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所发布的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3月,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编制了以下报告,
1、《塔河油田12区AD22-AD8井区奥陶系油藏2021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2、《采油三厂三号联掺稀混配降三倒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3、《中国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TP1104勘探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4、《西北油田分公司TH12290勘探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5、《西北油田分公司TH12574H井(勘探井)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现将报告内容予以公示,详细请看附件,公示期为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将意见反馈至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黄先生 联系电话:0991-3166248。
1、塔河油田12区AD22-AD8井区奥陶系油藏2021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