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4年4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4年7月1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塔里木河以北,库-渭三角洲东南侧。本次一期实际建设内容为:部署4口井(其中新井2口,井号为TH10152、TH10153H,侧钻井2口,井号为TH10134CH、TH10353CH,暂未部署井2口,井号为TH10363CH2、TH10336CH2),总进尺1.3557×104m,本期验收新增产能2.4705×104t/a。井位采取不规则井网布置,单井方式开发。采用前期自喷+后期抽油机开发。同时为满足密闭集输工艺要求,为2口新井配套新建单井原油、掺稀、燃料气管线,采用同沟敷设方式,实际建设管沟长度1.926km;对2口侧钻老井的管线进行改建,长度4.54km。配套建设供配电、道路、给排水、通信、自控、防腐等工程,油气外输及处理均依托已有地面设施。
2022年9月,新疆天合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塔河油田塔河十区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3年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塔河油田塔河十区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新环审[2023]25号予以批复;项目于2023年12月23日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2024年4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工作。
本期项目投资98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2.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35%。
验收工作的开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于2024年4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2024年4月17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2024年4月29日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巴州凯米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了污染源现状监测采样。在现场调查以及验收监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次验收报告。
1、废水
施工期TH10152和TH10153H钻井过程中采用泥浆不落地技术在井场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体回用于钻井液配备;TH10134CH、TH10353CH钻井废水由罐车拉运至拜城环保分公司处理,不外排;施工作业废液拉运至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集输管线清管废液输送至塔河油田二号联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各钻井井场撬装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洒水降尘。
营运期采出水随采出液一起进入二号联合站处理,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截至验收期间,暂无井下作业废水产生。后续如有产生,用罐车拉运至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2、废气
(1)加热炉烟气
本项目TH10152、TH10153H井井场各建设一台400kW真空加热炉,加热炉烟气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及林格曼黑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各井场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最大浓度均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5.9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控制要求;各井场厂界无组织H2S均未检出,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限值。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井场四周昼间、夜间的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及土壤
验收期间,井场厂界内、外土壤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二类用地基本项目、其他项目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施工期施工土方全部回填;TH10153H、TH110152钻井期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不落地系统,分离后的固相经检测合格后,用于铺垫油区内的井场、道路等,TH10353CH和TH10134CH钻井期岩屑在储罐集中储存后拉运至拜城环保分公司水基泥浆处理站不落地系统处理;施工期一般固废收集后交由库车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委托库车景胜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
本项目自建成运行至今还未进行过检修、清管,故本项目至验收期间无清管废渣、废防渗材料产生。后续如有产生,委托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处理。
5、生态
本项目严格限定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施工临时用地,已对永久占地进行硬化;施工前,建设单位已办理国土部门许可手续,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偿;项目土方全部回填;已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定期检查管线;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均已进行土地复垦,植被处于自然恢复,避让了部分公益林。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466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991-3166248
邮编:830000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塔河油田塔河十区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公示期:2024年7月6日—2024年8月2日
验收报告-塔河油田塔河十区2023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一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