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等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于2023年12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建设单位于2024年7月1日组织验收组踏勘了建设项目现场,对验收监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提出了验收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现对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进行公示。
一、项目简介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下辖的塔河油田十区范围内,主要建设内容:新建部署5口开发井(TH10394H、TH123143X、TH123144X、TH123145、TH12482),平均单井进尺6435米,总进尺32174米;10-3计转站扩建8井式进站、8井式掺稀阀组各1座,10-4计转站扩建10井式进站、10井式掺稀阀组各1座,扩建100m3/h原油外输泵1台;新建单井原油、掺稀、燃料管线各14.14km,原油、掺稀、燃料气管线同沟敷设;另外配套建设给排水、电力、自控、防腐及道路系统等。项目永久占地12375m2,临时占地218120m2。
2021年12月,新疆威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塔河油田西部2022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22年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对《塔河油田西部2022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阿地环审[2022]29号)予以批复;本项目于2022年2月22日开工建设,2023年6月15日建设完成并投入试运行。2023年12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及报告编制工作。
项目总投资1540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9万元,占总投资的2.52%。
验收工作的开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于2023年12月委托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2023年12月3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工作,2024年1月10日和2024年4月29日苏州市宏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委托新疆天普志诚检测有限公司和巴州凯米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了污染源现状监测采样。在现场调查以及验收监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本次验收报告。
1、废水
施工期钻井过程中采用泥浆不落地技术在井场进行固液分离,分离后的液体回用于钻井液配备,固相拉运至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分离后的液相回用于钻井液配制,不外排;施工作业废液拉运至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施工作业废液拉运至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处理;生活污水排入各钻井井场撬装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洒水降尘。
营运期采出水随采出液一起进入二号联合站处理,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标准后回注地层;截至验收期间,暂无井下作业废水产生,后续如有产生,用罐车拉运至阿克苏塔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2、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井场加热炉SO2、NOX、颗粒物浓度均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新建燃气锅炉标准限值(SO2:50mg/m3,颗粒物:20mg/m3,NOX:200mg/m3);井场及站场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2020)中厂界污染控制要求;井场及站场厂界无组织H2S最大排放浓度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建项目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井场四周昼间、夜间的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验收期间,井场厂界内、外土壤各监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第二类用地基本项目、其他项目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施工期施工土方全部回填;钻井期岩屑随泥浆一同进入不落地系统,分离后的固相经检测合格后,用于铺垫油区内的井场、道路等;施工期一般固废收集后交由库车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委托库车景胜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
本项目自建成运行至今还未进行过检修、清管,故本项目至验收期间无清管废渣、油泥(砂)产生。后续如有产生,委托巴州联合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处理。
5、生态
严格限定施工作业范围,减少施工临时用地,已对永久占地进行硬化;施工前,建设单位已办理国土部门许可手续,并进行了相应的补偿;项目土方全部回填;已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定期检查管线;施工结束后,临时占地均已进行土地复垦,植被处于自然恢复。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委托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建设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466号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991-3166248
邮编:830000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请公众提供个人准确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
(2)根据您掌握的情况,认为该项目运营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危害/影响方面及程度;
(3)您是否知道/了解在该地区建设该项目;
(4)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
(5)您对该项目环保方面有何建议和要求;
(6)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该项目持何种态度,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供意见:
(1)通过Email方式
(2)直接打电话的方式
(3)写信的方式
五、公示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或验收调查机构提出宝贵意见。
《塔河油田西部2022年第一期产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公示期:2024年7月6日—2024年8月2日